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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135号

王泽英与赵荣发、劳列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泽英,赵荣发,劳列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王泽英。

被执行人:赵荣发。

被执行人:劳列勋。本院在执行王泽英申请执行赵荣发、劳列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荣发、劳列勋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503执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