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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5023号

陶春与卢锡凡、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锡凡,陶春,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锡凡,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春,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秀清,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彦召,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月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方方,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卢锡凡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锡凡以经慎重考虑,接受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锡凡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锡凡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上诉人卢锡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继军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王燕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景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