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锡凡,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春,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秀清,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彦召,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月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方方,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卢锡凡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锡凡以经慎重考虑,接受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锡凡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锡凡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上诉人卢锡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继军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王燕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景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