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7374号
原告:傅伟飞,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潭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58********。
被告:詹志芳,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江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52********。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傅伟飞与被告詹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傅伟飞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员傅刘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祝向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