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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乔某,男,陕西省礼泉县东二环路。被执行人贾某某,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乔某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执行人执行和解并将案件款全部缴纳,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件款。现该案已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寿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广利

审 判 员  周西海

代理

审判员  李彦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