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乔某,男,陕西省礼泉县东二环路。被执行人贾某某,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乔某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执行人执行和解并将案件款全部缴纳,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件款。现该案已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寿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广利
审 判 员 周西海
代理
审判员 李彦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