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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609-2号

肖开义与康正琼、叶健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开义,康正琼,叶健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609-2号申请执行人肖开义,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康正琼,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叶健强,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申请人肖开义与被申请执行人康正琼、叶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康正琼、叶健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肖开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康正琼、叶健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康正琼、叶健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肖开义民间借贷纠纷款本金人民币101273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41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并采取了强制措施,现正在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流程过久,申请执行人肖开义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康正琼、叶健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康正琼、叶健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肖开义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127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康正琼、叶健强尚欠申请执行人肖开义人民币10127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2015)都江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崇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