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758号原告威海天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路82号。法定代表人孙怡,经理。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193-7号A907。法定代表人袁静波,总经理。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天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天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天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天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天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惠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