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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200号

卢氏县范里镇苗村村民委员会与韩社国、许小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氏县范里镇苗村村民委员会,韩社国,许小姣,韩雪飞,韩园园,韩湾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范里镇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玉文,主任。被执行人韩社国,男,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小姣,女,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雪飞,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园园,女,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湾湾,女,199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卢氏县范里镇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韩社国、许小姣、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王锋的申请,依据我院(2015)卢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玉会、赵新停、韩雪飞、韩园园、韩湾湾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2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斌

审 判 员  郭新波助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