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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710号

金凤哲与李维江、姜春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凤哲,李维江,姜春凤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金凤哲。被执行人李维江。被执行人姜春凤。申请执行人金凤哲申请执行李维江、姜春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凤哲据此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99万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维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姜春凤履行了25145元,经申请执行人金凤哲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维江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滕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