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雷明才,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雷明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雷明才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前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三万元;雷明才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前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本息共计九万六千一百七十二元八角四分(计算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及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一十二元由雷明才负担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明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涛
审 判 员 张巍助理
审判员 周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