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01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安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士明。原审被告无锡市意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锡南路216-1号。法定代表人丁一平。
上诉人陈学娟因与被上诉人汪安康、丁士明,原审被告无锡市意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浩
代理
审判员 包文炯
代理
审判员 酆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