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平。原审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原审被告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春平、原审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891民初1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涉案工程地点位于淮安市翔宇大道与机场路交汇处,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裁定:驳回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一审裁定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本案应由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即本案应当由争议工程所在地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其文
审 判 员 李前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仲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