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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1009号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香、隽军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春香,隽军永,隽佩奎,辛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春香。被执行人隽军永。被执行人隽佩奎。被执行人辛明春。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营)商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建伟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