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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4号

裴广滨申请任守国、郑丽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广滨,任守国,郑丽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4号申请执行人裴广滨,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任守国,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被执行人郑丽,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办公室主任,现住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裴广滨与被执行人任守国、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16548元,未执行标的516548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