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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终357号

史金龙与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香坊分局恢复集体土地使用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金龙,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香坊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3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史金龙,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香坊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4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局长。

上诉人史金龙因恢复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香坊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香坊分局)不具有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权,不是本案的被告。史金龙请求恢复集体土地使用证,应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史金龙以市国土局香坊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驳回史金龙的起诉。史金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理由是市国土局香坊分局是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所做行政行为,应由该组织作被告。

本院认为,市国土局香坊分局并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职能部门,无权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出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史金龙起诉正确。史金龙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玉清

审 判 员  隋国庆

代理

审判员  赵 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