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A、C、E座。法定代表人王建宏,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永波。委托代理人杨帆。被执行人李洪燕,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被告李洪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2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洪燕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本金及截至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的利息、费用共计十四万六千一百七十六元二角八分;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自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二十四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28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郭海宁
代理
审判员 廖 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