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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特2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特27号

申请人:葛文雄。

申请人:刘道翠。系葛文雄之妻。

申请人:陈礼太。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申请人葛文雄、刘道翠与陈礼太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陈耀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葛文雄、刘道翠与陈礼太因房屋买卖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建始县茅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双方于2002年10月16日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

二、葛文雄、刘道翠申明原房屋编号为:CZG146C030的土地使用证作废,并自愿放弃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三、陈礼太享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CZG146C030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的增值、变卖、拆迁、处分均与葛文雄、刘道翠无关;

四、该房屋的所有拆迁费用汇入陈礼太提供的账号,葛文雄与刘道翠不再享有该权利,并放弃一切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权利;

五、本协议为双方处理土地使用证编号为:CZG146C030的房屋所有纠纷的最终协议,双方均无未尽事宜,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司法确认后产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