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248号申请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原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晏中路16号1幢2-7。
法定代表人:谢征。被申请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昌路7号29幢1-1。
法定代表人:段兵。申请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134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