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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501号

王鹏与重庆凯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贞群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鹏,冯诚,王贞群,重庆凯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501号申请人王鹏,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程睿、包雪楠,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诚,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羊区。被申请人王贞群,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重庆凯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9号L313、L313A、L315-L317。法定代表人冯诚,总经理。

申请人王鹏与被申请人冯诚、王贞群、重庆凯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王鹏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诚、王贞群、重庆凯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6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冯诚、王贞群、重庆凯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已由申请人王鹏交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李 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宁芸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