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356号原告裴新华。被告武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新华诉被告武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