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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799号

熊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某某,邓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熊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房屋拆迁补偿款1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邓某某目前财产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依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邓某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后或本院依职权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游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