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立邦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周口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林芝,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科普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赵家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伟,经理。被执行人姜伟,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吴月英,女,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胶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胶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