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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459号

齐齐哈尔市景隆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诉大庆开发区三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景隆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开发区三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459号原告齐齐哈尔市景隆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谭景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雪飞,该公司职工。被告大庆开发区三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景隆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开发区三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景隆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开发区三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未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景隆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6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利彪

人民陪审员  姚文华

人民陪审员  康占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家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