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7815号
原告:诸暨市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杨雷。
委托代理人:郦周辉、周东,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雁。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雁的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国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