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1013号原告孙丽梅。委托代理人刘晨龙,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南街。委托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辽宁弘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一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梅诉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弘泰包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丽梅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泽坡
人民陪审员 石艳艳
人民陪审员 陈学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赵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