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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1013号

孙丽梅与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孙丽梅,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辽宁弘泰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1013号原告孙丽梅。委托代理人刘晨龙,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南街。委托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辽宁弘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一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梅诉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弘泰包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丽梅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泽坡

人民陪审员  石艳艳

人民陪审员  陈学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赵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