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631号
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郎道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来,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快路,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孙快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圣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