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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字第261号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谢德俭,局长。被请执行人沧州市金鹏商贸有限公司百盛果品蜜饯厂。住所地:沧县崔尔庄镇大垛庄。法定代表人张陪申。申请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金鹏商贸有限公司百盛果品蜜饯厂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

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1执字第26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建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