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887号原告郑磊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家具广场B座1层及6层11、12、13室。负责人高立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磊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磊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磊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