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3344号
原告:王益品。
委托代理人:李涛、袁梦娟,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品与被告金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福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雯霆 搜索“”
王益品与金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3344号
原告:王益品。
委托代理人:李涛、袁梦娟,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品与被告金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福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雯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