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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3344号

王益品与金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益品,金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3344号

原告:王益品。

委托代理人:李涛、袁梦娟,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品与被告金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福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雯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