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170号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华支路12号1号楼1层,组织机头代码:6XXXXXX2-1。
法定代表人:邢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永鑫,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娟。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王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当庭支付所欠物业费,并原告减半收取被告物业费滞纳金1100元。
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加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