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1民初1838号原告牛增强。被告霸州市岔河集乡钱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霸州市岔河集乡钱庄村至今未选举成立霸州市岔河集乡钱庄村村民委员会。因此,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增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邱文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