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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终243号

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与株洲创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株洲创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2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段平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株洲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欧海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创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知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未向上诉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建华

代理

审判员  方 晶

代理

审判员  韦 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