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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71号

胥中进诉罗仕宏、傅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胥中进,罗仕宏,傅志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71号原告胥中进,男,生于1976年2月16日,汉族。被告罗仕宏,男,51岁,汉族。被告傅志强,男,5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胥中进诉被告罗仕宏、傅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胥中进未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胥中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