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经营者:徐已川,该会馆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赢,该会馆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丽翎,住吉林省吉林市。
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王国峰
代理
审判员 赵翠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洋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