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132号申请人宫某。被申请人孔某。申请人宫某对被申请人孔某拟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申请人宫某于2016年6月27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孔某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孔某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鲁H×××××。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宫某10万元的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启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