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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454号

付义永、付德等与齐亚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义永,付德,齐亚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454号

原告:付义永。

原告:付德。

法定代理人:付义永,系付德之父。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乐,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亚涛。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力斌,住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委托代理人:曹会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义永、付德诉被告齐亚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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