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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607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607号

原告:王某,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亮,农民。

被告:陈某,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路娟,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乃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