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607号
原告:王某,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亮,农民。
被告:陈某,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路娟,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乃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