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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931号

济宁市龙祥制衣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鱼台县原源服装厂、马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厂,马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931号申请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被执行人某乙厂。法定代表人马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袁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厂、马某、袁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厂、马某、袁某的银行存款61189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孙虎名下的位于××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662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孙虎名下的位于XX广场X号楼东X单元XXX层XXX号房(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

二、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厂、马某、袁某的银行存款61189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庆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曲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