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住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60号。
被执行人:陈威,男性,1990年9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陈长国,男性,1968年8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彭琳娟,女性,1969年6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与陈威、陈长国、彭琳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党生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