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11执688号

韩素琴与陶保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素琴,陶保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韩素琴,女,汉族,1965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陶保民,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11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素琴与被执行人陶保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豫0711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路 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