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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抗3号

郑必登与李方贤、XX芬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方贤,XX芬,郑必登,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抗3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李方贤,农民。申诉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XX芬,农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原再审被申请人):郑必登,又名郑必丁,农民。申诉人李方贤、XX芬与被申诉人郑必登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丽缙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方贤、XX芬不服,向缙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丽缙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驳回二人的再审申请。李方贤、XX芬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6月1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丽检民(行)监(2016)3311000002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缙云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单欣欣

审 判 员  范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肖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