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198号原告张继良,农村居民。原告张克果,农村居民。被告青岛鑫同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三城村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12718057。法定代表人刘作义,经理。
原告张继良、原告张克果诉被告青岛鑫同城建机械筑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张继良、原告张克果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够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继良、原告张克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退还原告原告张继良、原告张克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学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宝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