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胡誉,农民。被执行人向宏波,××,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宏波在鹤峰县五里乡紫荆村一组有四层房屋一栋,原设计用于建加油站,但截至目前为止,该房屋没有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附属的该宗国有土地有10万元出让金未缴纳,加油站的相关证照亦未办理;在五里乡金钟村二组有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一栋,在承包的山林土地上建有养猪场(已多年未经营)。另查明,向宏波与周海燕于2012年9月3日协议离婚,以上财产归向宏波所有,双方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城东连兴路83号桃园居4栋2单元901室(房产证号03××72)及珠海市香洲区夏湾路280号春泽名园10栋103房(房产证号01××70)的两套房屋归周海燕所有。向宏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有33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向宏波所有的位于鹤峰县五里乡紫荆村一组的房屋、附属土地及位于五里乡金钟村二组的房屋、养猪场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经评估,鹤峰县五里乡紫荆村一组的房屋、附属土地评估价为2552071.00元,但因该房屋没有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附属的该宗国有土地未足额缴纳出让金,故法院不能对其进行强制拍卖。五里乡金钟村二组的房屋及宅基地、养猪场由于其流转的范围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法院不宜对其进行强制拍卖。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以上观点,并要求双方自行找买家购买,但均未成功。在2016年2月22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向宏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拟将鹤峰县五里乡紫荆村一组的房屋、附属土地作价120万元抵给所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不足部分待其有执行能力时再行偿还,并由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及承担费用。因申请执行人中龚春娥、田武辉不同意此方案,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目前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强制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爱民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万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