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仁刚,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钱永岗,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钱永岗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仁刚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345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永岗在银行无存款,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开刚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
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