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执247号之一

张仁刚、钱永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仁刚,钱永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仁刚,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钱永岗,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钱永岗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仁刚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345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永岗在银行无存款,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开刚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

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