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
负责人:王家勤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刘志华,居民,
被执行人:葛传燕,居民,系刘志华之妻。
被执行人:卢广廷,居民,
被执行人:聂凤英,居民,系卢广廷之妻。
被执行人:焦元光,居民,
被执行人:卢阿慧,居民,系焦元光之妻。
被执行人:常德刚,居民,
被执行人:李建美,居民,系常德刚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华、葛传燕、卢广廷、聂凤英、焦元光、卢阿慧、常德刚、李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4执9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占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