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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刑更207号

占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刑更207号罪犯占珠,男,藏族,生于1963年6月12日,识藏文,四川省甘孜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甘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占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未上诉。2003年3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院(2002)甘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4月27日交付阿坝监狱执行刑罚,现转至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6月30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雅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2)甘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3)甘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5)甘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占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5年7月获得行政“记功”奖励一次;2016年1月获得“劳积”奖励一次。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累计积分10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占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占珠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军

审判员 翟光梅

审判员 罗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