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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839号

乌美男与赵发、陈桂香、任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美,赵发,陈桂香,任超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839号申请执行人乌美男,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柏林营子村村*组。被执行人赵发,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牛头沟门村*组。被执行人陈桂香,女,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牛头沟门村*组。被执行人任超凡,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街道欣欣家园小区**号楼。乌美男申请执行赵发、陈桂香、任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4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48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