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24行赔初3号
原告:尤某。
法定代理人:曹莉莉。(系尤某男母亲)
委托代理人:朱鹏,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泗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法定代表人:褚卫东,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候峰,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玉金,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某男与被告泗县泗城镇人民政府、泗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拆迁行政赔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尤某男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男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房 强
代理
审判员 高 妍
人民陪审员 孙德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云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