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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34号之二

陈静申请执行曲克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静,曲克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新建委XX组。被执行人曲克辑,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暂缓执行而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佟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