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新建委XX组。被执行人曲克辑,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暂缓执行而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佟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