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251号
申请人:商士寅、男、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孙经元,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琨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张金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