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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251号

商士寅与孙经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士寅,孙经元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251号

申请人:商士寅、男、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孙经元,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琨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张金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