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599号原告徐钰茹,女,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理人徐刚,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陈敬,女,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徐钰茹与被告孙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自行结清赔偿款项,原告徐钰茹于2016年6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钰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钰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钰茹承担。
审 判 长 刘 昕
审 判 员 闫文新
代理
审判员 韩倩茹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