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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599号

徐钰茹诉孙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徐钰茹,陈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599号原告徐钰茹,女,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理人徐刚,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陈敬,女,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徐钰茹与被告孙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自行结清赔偿款项,原告徐钰茹于2016年6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钰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钰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钰茹承担。

审 判 长  刘 昕

审 判 员  闫文新

代理

审判员  韩倩茹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阳 来源:百度“”